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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师课堂教学基本行为规范
时间:2017-09-01 浏览量:601 来源: 作者:
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中的核心环节,是教师为学生传授知识、培养能力的主要场所。为进一步规范课堂教学行为,严格课堂教学管理,提高课堂教学质量,特制定教师课堂教学基本行为规范,望全体教师遵照执行。
第一条 教师在教学中要严格遵循教书与育人并重的原则,做到严谨治学,为人师表,用科学精神、专业能力和人格魅力教育和感染学生,及时纠正学生的不当言行。
第二条 认真履行教师职责,讲究教学方法,注重教学效果。积极开展教学内容、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,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多媒体电视、实验实训等设施配合理论教学。
第三条严格执行教学计划,认真备课,精心编写教案和讲义,做好各种教学设备、教具、模型等教学准备工作。严禁无教案上课。
第四条 教师应在课表规定的时间、地点上课,不得迟到,不得提前下课,不得自行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,不得在中途离开教室,不得做与教学无关的事(如接打电话、玩手机等),不得将授课改为学生自习。任何教师不能私自调课、停课,违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。
第五条 教师在教学中须保持衣冠整洁、教态亲切,语言规范,站立讲授,言传身教。对学生应循循善诱、耐心辅导,不讽刺挖苦学生,不谩骂、侮辱、歧视学生。
第六条 认真组织教学,注重课堂纪律管理,提高课堂掌控能力,对学生在课堂玩手机、打接电话等不良行为要严格管理,及时纠正教育。要做好学生上课考勤工作,及时登时学生上课迟到、早退或旷课情况,课后到一教楼教员休息室将考勤情况填写到相关表格中,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把学生考勤作为课程平时考核成绩的重要依据。
第七条 教师在实训基地、实验室上课或上体育课时,要教育学生注意安全、爱护设施,维护场地卫生。要认真指导学生掌握操作方法,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使用设备和工具,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。
第八条 教师必须乐意接受教务科、督导室和所属专业科室对上课情况及教学效果的检查与督导,积极向学校反映对教学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,经常对自己的教学工作进行总结分析,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。
第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,由教务科负责解释。
教务科